三等司法官&高考三等(法制) &地特三等(法制)
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調查局特考(法律實務組)
四等書記官&地特四等(法律 政風)&普通考試(法律政風) 四等法警&基層警察特考四 等(行政警察)
四等法警&基層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
四等執達員&基層警察特考 (行政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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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監獄官
司法事務官(法律組)
公證人
觀護人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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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
庭務員
執達員
執行員
錄事
司法官,可說是全國法學素養最高的公務員,也是最受倚重的司法人員。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司法人員便是司法權的骨幹,而司法官更是司法人員的重心所在。司法官職守司法工作,摘奸發伏、堅守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司法官動見觀瞻,亦被民眾寄予厚望,這也是司法官享有崇高社會地位的原因。因此,許多法律系學生皆將考取司法官視為最大成就,也是最大肯定。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稱司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因此,司法官包括了法官和檢察官。
司法官訓練期間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分為四個階段實施,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學員按照成績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相關規定分發各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服務。
另外,法官跟檢察官工作是可以互相轉調。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但不包含檢察官在內,檢察官是廣義法官,憲法第80條和第81條規定,係指狹義之法官)。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憲法採申論題型70%、英文採測驗題型30%)
1.民法 2.刑法 3.民事訴訟法 4.刑事訴訟法
5.商事法 6.行政法 7.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註:「※」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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