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司法官&高考三等(法制) &地特三等(法制)
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調查局特考(法律實務組)
四等書記官&地特四等(法律 政風)&普通考試(法律政風) 四等法警&基層警察特考四 等(行政警察)
四等法警&基層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
四等執達員&基層警察特考 (行政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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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監獄官
司法事務官(法律組)
公證人
觀護人
法院書記官
監所管理員
法警
庭務員
執達員
執行員
錄事
近年來,法院辦理之事務日趨龐雜,且法院案件不斷增長,法官人力更顯得短絀,為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兼顧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益之保障,因此我國遂仿效德國、奧地利之法務官制度,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置司法事務官,由其專責辦理非審判核心事務,或者是不涉及身分、實體權利義務重大變動之事件,使法官得以集中心力處理審判核心事項。
司法事務官的職權詳細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從上述規定來看,司法事務官便是用來分擔法官沉重的工作負擔,使法官能夠專心於案件審理工作,提升司法品質。
司法三等
司法事務官考試 (法律事務組)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 5.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6.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註: 1.97年度首次招考。 2.「※」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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