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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考試介紹

公證就是透過國家的公權力,幫一般的民眾保存證據。

依據公證法規定,所謂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公證的對象包括「私權事實」及「法律行為」,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所公證的文件法律上效力都是一樣,法院公證人是公務人員,而民間公證人必須參加資格考試及格之後才能執行法院公證業務。無論是法院公證處或者是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其收費均按照法定標準。

 

公證人 考試科目

類科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司法三等

公證人考試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民法

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3.民事訴訟法
4.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5.商事法
6.英文

註:「※」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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