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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人 考試介紹

觀護含少年觀護、少年事件調查、保安處分、少年保護管束之執行及假日生活輔導活動等。
法院觀護人職務係針對少年的保護管束,與檢察機關的觀護人主要職掌為對於成年犯人的保護管束,有所不同。保護管束的類別,包括假釋期間所交付的保護管束,以及緩刑期內所交付的保護管束。

依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地方法院應設觀護人室,配置觀護人執行少年事件的調查、觀察及保護管束等工作。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少年法院應配置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以分別取代觀護人的工作。

 

觀護人 考試科目

類科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司法三等

觀護人考試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社會工作概論
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3.心理測驗與個案研究
4.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5.諮商與輔導
6.觀護制度與犯罪學

註:「※」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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