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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 考試介紹

依職系說明書,執達的意思,即含民事訴訟文書送達、民事裁判執行及債務人拘提等。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民事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由上述得知,執達員係協助書記官繕打筆錄以外的訴訟文書、公文擬稿,張貼拍賣公告、整理送達回證,業務算是輔助性質。

 

執達員 考試科目

類科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司法四等

執達員考試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1.民法概要
2.刑法概要
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4.強制執行法概要

註:「※」符號採測驗式試題、「◎」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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