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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考試科目

1.考試方式: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司法官、司法事務官各組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2.成績計算: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 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或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普通科目

(1)司法官:

◎A.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B.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憲法採申論式題型70%、英文採測驗式題型30%)

(2)其餘類科:

◎A.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B.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4.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司法官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商事法、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7.行政法
公證人
1.民法、2.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3.民事訴訟法、4.英文、5.商事法、6.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觀護人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司法

事務官

法律

事務組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

財經

事務組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民法與刑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檢察

事務官

偵查

實務組

1.智慧財產權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英文、5.行政法、6.犯罪學

財經

實務組

1.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2.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銀行實務、4.中級會計學、5.稅務法規、6.審計學
法院書記官
1.民法、2.刑法、3.刑事訴訟法、4.民事訴訟法、5.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6.強制執行法
監獄官
1.監獄學、2.刑法、3.心理測驗、4.監獄行刑法、5.諮商與輔導、6.刑事政策與犯罪學

 

 

‧司法特考四等/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考試科目

1.考試方式:僅採筆試方式舉行。

2.成績計算: 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二科,專業科目計四科,六科成績平均計算。但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3.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4.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法院書記官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法警
1.行政法概要、2.刑法概要、3.刑事訴訟法概要、4.法院組織法
執達員
1.民法概要、2.刑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執行員
1.民法概要、2.行政法概要、3.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強制執行法概要
監所管理員
1.監獄學概要、2.刑法概要、3.犯罪學概要、4.監獄行刑法概要

 

 

‧司法特考五等/考試方式、成績計算及考試科目

1.考試方式:僅採筆試方式舉行。

2.成績計算: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二科,專業科目計二科,四科成績平均計算。但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3.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40%)

(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

4.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錄事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學大意
庭務員
※1.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2.法院組織法大意

 

【司法特考考試時間】

司法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大約於每年8月舉行。

考試別
報名日期
考試日期
司法特考考試
預計每年5月
預計每年8月

 

【司法特考考試資格】

等別

類科

考試資格

三等

司法官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公證人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觀護人

司法
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財經事務組

檢察
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財經實務組

法院書記官

監獄官

四等

法院書記官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法院書記官無應考年齡上限;執達員類科得放寬至55歲以下)。

法警

執達員

執行員

監所管理員

五等

錄事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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