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司法官&高考三等(法制) &地特三等(法制)
三等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調查局特考(法律實務組)
四等書記官&地特四等(法律 政風)&普通考試(法律政風) 四等法警&基層警察特考四 等(行政警察)
四等法警&基層警察特考四等 (行政警察)
四等執達員&基層警察特考 (行政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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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監獄官
司法事務官(法律組)
公證人
觀護人
法院書記官
監所管理員
法警
庭務員
執達員
執行員
錄事
【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1.考試方式: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其中司法官、司法事務官各組第二試口試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2.成績計算:
(1)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 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或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50分者,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3.普通科目
(1)司法官:
◎A.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B.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憲法採申論式題型70%、英文採測驗式題型30%)
(2)其餘類科:
※B.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4.專業科目
司法
事務官
法律
事務組
財經
檢察
偵查
實務組
1.考試方式:僅採筆試方式舉行。
2.成績計算: 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二科,專業科目計四科,六科成績平均計算。但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3.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成績計算:分普通科目與專業科目。普通科目計二科,專業科目計二科,四科成績平均計算。但不得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
※2.公民與英文(公民70%、英文40%)
(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應試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
4.專業科目:
【司法特考考試時間】
司法特考是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大約於每年8月舉行。
考選部98年考試行程表>>
等別
類科
考試資格
三等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司法 事務官
法律事務組
財經事務組
檢察 事務官
偵查實務組
財經實務組
四等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4.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45歲以下(法院書記官無應考年齡上限;執達員類科得放寬至55歲以下)。
五等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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